【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帮人买酒得好处,小心踏入牢狱门
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利用购买酒帮助套现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案件,现已将张某甲、杨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帮助购买酒,通过向烟酒店索要账户,待上家将一级卡主中的上游诈骗、赌博资金作为购酒款打到店家账户后提走酒,每单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00元至400元。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某甲先后到赵某某烟酒店、李某某烟酒店分别花费5.346万元、9.078万元购买酒。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共计拿了800元好处费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经查明,2023年5月20日一级卡主胡某某的账户进账人民币56.14万元,关联张某乙等10起网络诈骗案件资金计人民币28.97万元,其中有人民币5.346万元转入到烟酒店老板赵某某的账户。同月22日一级卡主郭某某的账户进账257.56万元,关联云南杨某某被网络诈骗案件资金197.5万元,其中有90780元转入烟酒店老板李某某的账户转账。
【检察官提醒】
当不法分子让你帮其买酒,给你好处费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拒绝诱惑,要牢记“莫信天上掉馅饼,常劝自己心放平”,只要自己不贪心,就不会踏入金钱的陷阱,否则换来的将是牢狱之灾。同时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面对顾客非本人账户转入的大笔购物资金时,不要不问缘由,要做到小心谨慎,否则无形中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