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电话卡虽小,出借事不小
近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利用电话卡架设设备为境外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案件,现已将陈某某、刘某某以诈骗罪向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购买手机并下载软件架设GOIP设备(虚拟拨号设备),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联系境外诈骗分子,并按照指示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信服务方式实施诈骗。期间,陈某某发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下线,为其提供电话卡。2023年4月2日至10日期间,陈某某、刘某某二人约定分工,由陈某某负责操控GOIP设备,刘某某提供本人电话卡,二人多次使用GOIP设备,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其中刘某某名下一电话卡于2023年4月4日通过GOIP通讯设备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被害人王某某电话,骗取王某某10500元。
【检察官提醒】
帮助搭建、操作诈骗通信设备或者买卖、出借、出租电话卡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轻则影响个人征信及就业前景,重则拘役获刑,切勿贪图小利,参与其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