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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贩卖毒品后通过虚拟货币欲“洗白”,触犯两罪被起诉!
时间:2023-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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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贩卖毒品后通过虚拟货币欲“洗白”,触犯两罪被起诉!

近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通过使用自助快递柜邮寄贩卖毒品大麻,用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现已将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3年5月,吸毒人员付某在“电报”(telegram)软件一聊天群中看到龚某发布贩卖大麻叶子的信息后,向龚某联系购买毒品大麻叶子,付某按龚某的要求向担保人“极乐”支付担保费200元和毒资800元,之后龚某将毒品大麻伪装后通过自助快递向付某寄递毒品大麻。后龚某将担保人“极乐”转给其的虚拟货币“U币”提现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检察官提醒】

网络无法让犯罪行为真正“隐形”,毒品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是否牟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不要以身试法,终究会受到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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