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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你给银行卡我给钱,赚钱哪有这么容易
时间:2023-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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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你给银行卡我给钱,赚钱哪有这么容易


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利用银行卡帮助套现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案件,现已将宋某某、罗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乌当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

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明知其上线兰某某(在逃)在帮助诈骗集团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然邀约罗某某等人组成车队,游走于贵阳市乌当区、南明区等地,先后操作翟某某、罗某香、田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转账诈骗资金,并安排车队人员跟随供卡人到银行取现,经侦查机关核实银行流水64万余元,关联赵某某、郑某某等13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供卡人罗某香在明知宋某某转移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在宋某某操作转移犯罪资金过程中配合身份证以及人脸识别帮助,事后罗某香从中获利4200元。


【检察官提醒】

面对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和金钱诱惑,要保持清醒,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倒是容易掉陷阱”,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被人利用,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财产安全,不轻易交给他人,不可存侥幸心理试探法律的红线,否则换来的即是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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