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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5.27)
时间:2022-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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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7在乌当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优化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检察产品,为乌当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聚焦中心大局,护航高质量发展

增强政治自觉性,找准找实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大对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办理妨害脱贫攻坚案件47人。运用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返贫,为贫困被害人申请发放救助金7万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讨回欠薪4.6万元。深入扶贫一线,开展法治宣传,调处矛盾纠纷8起。选派3名干部驻村,以建强基层组织为抓手,从支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开展精准扶贫。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从严从快打击,认真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案件会商协调、联席会议等机制,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26人,提起公诉35人,成功办理了“11·08等影响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守法治底线,不枉不纵,监督立案216人,追捕22人,追加认定涉恶犯罪1人,依法不认定为黑恶性质犯罪6件。同步推进“破网打伞”“打财断血”,移送涉黑恶线索3条、“保护伞”线索18条,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黑恶财产,向审判机关提出财产刑适用量刑建议,坚决铲除黑恶犯罪组织经济基础。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发出检察建议4份,督促加强酒店、酒吧等场所治安管理及农村赌博乱象整治。

法治服务促营商环境优化。依法严惩危害经济安全犯罪,批准逮捕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8人、提起公诉519人。加强权益平等保护,办理涉企案件2565人,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不捕4人、不诉13人,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办理的甘某会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优秀案例。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活动,走访辖区规模以上企业,深化“一案一回访”,帮助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维权。

二、聚焦民生民利,回应老百姓关切

坚持司法为民,紧盯群众关切点和烦心事,着力办好检察民生实事,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把平安建设作为最大民生工程,多措并举保稳定,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74人、提起公诉312人,不捕159人、不诉120。突出打击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类犯罪,提起公诉5883人。加强监检衔接配合,保持惩腐高压态势,审查起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313人,协力追赃挽损1300余万元。坚持把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加强风险评估,促进刑事和解50件次。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全力做好建国70周年等重大敏感时期安保维稳工作,坚持来信“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月内办结”,妥善处理来信来访4561人,未发生涉检上访案件。

悉心守护美丽家园。服务保障“两山”理论实创新基地建设,深化“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督促破坏生态当事人补植复绿69亩,监督有关部门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违法取水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问题进行整改,监督对古树名木普查挂牌保护,建议划定贵阳市首个县级森林防火区被采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批准逮捕2人、提起公诉6人。高度关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等热点问题,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对无证或卫生不符合要求的51家餐饮服务商户整顿处理。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犯罪,依法起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猥亵、强奸等犯罪嫌疑人5人。落实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不批准逮捕7人、不起诉7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回归社会。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配合做好教育工作者有关事项排查清理、开展防性侵教育培训,检察官进校园实现全覆盖,受聘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课堂29场次。针对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网吧等特定场所管理缺位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治理监管,减少犯罪诱因,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治理体系建设。

三、聚焦公平正义,提升职业化水平

突出主责主业,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积极构建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格局。

着力做优刑事检察。以侦查活动监督为重点,监督立案13件、撤案3件,纠正遗漏罪行9人、遗漏同案犯1人,纠正漏捕4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件。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探索建立“案-件比”评价体系,与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加强监督配合、提升办案质效的若干意见》,切实防止办案程序空转,提升群众司法公正获得感。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担当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229人。制定《关于办理危险驾驶(醉驾)案件办法》,推进简案快办,力争司法资源投入与办案效果最优配比。注重打造精品案例,延伸检察触角,强化类案指引,编印417个典型案例,办理的彭某明妨害公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例。

努力做实民事行政检察。与区法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意见》,参与旁听庭审,打通信息壁垒,拓展监督渠道。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经法院再审予以改判。监督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发出民事执行检察建议2件;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3件,均被采纳。组织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发出检察建议9件。维护审判机关依法裁判的权威,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促进息诉服判。

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立案106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理案件9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针对南明河一级支流管理河段内违法占用河道修建经营场所问题,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违法建筑物已全面拆除。就一些医疗机构违法出借执业许可证购买管制精神药品问题,发出检察建议40余件,督促南明、云岩、乌当、花溪、观山湖等5城区卫生健康局履行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对32家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有效促进行业规范。

四、聚焦忠诚担当,锻造铁一般队伍

对标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大力加强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铁军。

坚持政治统领。始终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政治学习日记制度,深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向区委和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方方面面。

突出能力建设。着力培养检察“工匠”,组织参加综合素能、职业道德和各类专题业务培训95人次。坚持以赛带练,参加微课堂评比实战练兵,制作的多部课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精品课程、优秀微课程。坚持在办案中长才干,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107件,特别是通过办理涉黑恶等重大复杂案件,进一步增强适用法律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能力。发挥标杆模范作用,弘扬勇于担当、追求卓越的品质,1名同志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2名同志获记三等功。

强化内外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政约谈和提醒谈话110人次,常态化开展作风、效能督查42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月报制,以监督促规范,形成流程监控周48期,评查案件179,筑牢公正司法“防火墙”。坚决抓好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乌当区反馈意见的整改,接受市检察院党组巡察。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并报告工作,接受专题视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等活动70余人次。深化检务公开,公开程序性信息460件、法律文书301份、重要案件信128条,接受社会监督。

各位代表!乌当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区委的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工作仍需加强,特别是在提供富有乌当特色、满足群众高标准需求的检察服务上还需深入探索。二是法律监督力度仍需加大,在畅通监督渠道、提升监督刚性方面还需积极作为,扭转“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仍要久久为功。三是围绕检察转型发展的新要求,队伍专业化建设、办理新类型犯罪案件的能力仍需加强。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全力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提供更多更优更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实施“三新建设”,打造“美丽乌当·花园之城”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坚持把正确政治方向作为加强检察工作的根本前提,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主题教育成果转化、党组织建设规范化。积极主动向区委报告工作,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摆到全区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

二是强化履职尽责,确保服务保障发展更加有力。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治理新样板”建设,全力抓好服务保障“两线作战”“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坚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深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治区,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是强化改革创新,确保检察工作活力不断增强。持续转变司法理念,继续平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全力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平衡健康发展,落实精准监督,着力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短板,努力打造乌当检察工作新的品牌和亮点。

四是强化从严治检,确保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有效。以组织开展“基层建设年”行动为契机,全力推进能力素质提升,持之以恒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更加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打胜仗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将紧紧依靠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要求,忠实履责,团结奋斗,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各项检察工作新局面,为乌当书写更新更美的时代篇章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报告中有关用语的补充说明

1.司法救助: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检察建议:指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工作措施。

3.一号检察建议:201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4.“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指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实行“捕诉一体”,能让检察官掌握侦查机关在不同环节的取证情况,更有利于及时引导侦查、强化侦查监督、提升办案质效。

5.“案-件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理想的“案-件比”应当是11,即老百姓的一个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后,在经过即使把工作做到极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经程序后一次性办结,检察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相对更好。“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

6.提前介入侦查: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检察机关的指导意见,并依法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法律监督。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26通过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94,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8.“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9.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7627,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个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除了上述两个领域外,还包括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10.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1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2.“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人民检察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对内设机构和检察业务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格局。“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与高检院第一至第十检察厅业务相对应,即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十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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