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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 助力化解信访纠纷
时间:2024-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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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  

助力化解信访纠纷

近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一起立案监督信访案件公开听证。此次听证会以上门听证的方式进行,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透明度,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信访矛盾化解。

听证案情为:2002年,胡某经营木材加工厂安装变压器时打包购买了两根电杆,2017年被拆旧下来后一直放置在木材加工厂路边。2023年11月,供电部门安排施工单位维修线路时将放置的两根拆旧电杆用于维修。胡某认为供电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盗窃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胡某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初步形成了检察处理意见。

为了提高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该院邀请1名人民监督员、2名听证员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信访人胡某陈述了申请监督理由及依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审查及相关调查情况,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围绕案件情况及控告罪名构成要件等进行提问。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一致认为公安机关针对信访人报案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针对胡某提出的电杆赔偿金额问题,建议由公安机关组织供电部门和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力争达成共识。此外,还建议胡某针对两根电杆被供电部门私自抬走用于他处的行为,可另行向供电部门主张民事责任。胡某对听证会结果表示接受,感谢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会,这种‘看得见’‘听得到’的检察办案形式深深吸引了我。检察听证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供了渠道,人民群众也真切感受到了检察办案的公开、透明。”会后,人民监督员对此次公开听证会给予肯定,表示以公开听证方式有效促进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下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采取措施增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透明度,加强法治宣讲,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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