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乌检院训
检察长致辞
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
律师预约
控告申诉
案件查询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起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3-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分享到: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起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举行公开听证


为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进检察公开听证“应听尽听”。6月7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起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案件监督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看得见的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周某某均为兰花爱好者,二人于2022年在未取得养殖许可证及未获得相关批文且明知野生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分别向杭某某购买其从山上采挖的野生兰花用于养殖、观赏。2023年2月,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野生兰花均被扣押。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定刘某某、周某某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案情介绍、证据出示等方式,对刘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分别进行详细说明。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和深入分析。经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建议将二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野生兰花均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鉴于目前社会公众对此项规定的知晓度不高,为避免此种行为再次发生,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将编印普法宣传册向群众发放,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版权所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  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