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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
时间:2014-1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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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早我国,控告时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 为什么说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举报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公民享有这项权利并不是什么人恩赐,而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就不难看出,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后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公民通过举报的形式,实现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严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举报有功的人员,还将受到奖励或重奖。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既相统一,又具有双重性质。举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举报义务,只要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就有权力和义务大胆地举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三、 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四、控告、申诉或举报的方式和办法有哪些?

  1、如果您在本区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现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您在依法经营、合法致富过程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您进行索贿,请您拨打举报专用电话0851-6697200如实反映情况,或者将举报线索发至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的网址:wdjubao@126.com

  2、您也可以来访举报,即直接到乌当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待室(贵阳市乌当区航天路191120室)当面反映有关问题;也可以通过我院视频接访系统,直接与市检察院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反映自己的诉求。

 3、您也可以信函举报:即把所要反映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邮寄到乌当区检察院举报中心。(贵阳市乌当区航天路19  邮政编码:550018

 4、您也可以预约举报(申诉):即可事先与检察院检察长或接待举报人员约定时间、地点进行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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